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2-3 |
各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二、备案主体
1.在佛山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累计经营3个月以上的异地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2.在佛山市外累计经营3个月以上的佛山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三、备案要求
在佛山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累计经营3个月以上的异地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的通告》(佛交〔2018〕1018号)(详见附件)要求进行备案。在佛山市外累计经营3个月以上的佛山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在该市备案。
四、其他要求
1.外省、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本市备案后,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备案受理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修订完善、驾驶员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辨识及管控、违法违规及处理、安全投入和应急管理等情况)。备案资料有更新的,应提交新的备案资料。
2.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定期对本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异地运营情况进行摸排,督促指导有关企业主动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附件:佛交[2018]1018号.doc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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