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话: 0757-82220190、83136213

邮箱: fsta001@163.com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座二层1-2号铺(即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

首 页 >  行业资讯政府相关政策
佛山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安全管理利用办法 
日期:2020-9-8

佛山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安全管理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在全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现实需求,结合区域位置和功能定位,坚持功能发挥与形象提升相结合,坚持特殊化和一般化相结合,坚持“管理和利用相结合、重在管理”,推进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指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公路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流)。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

第三条  “安全、有序、整洁、规范、美观”为目标,对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公路桥梁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桥下空间,使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成为美化城市、便民利民的新亮点。

第四条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属地管理、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桥下空间依附于桥梁结构而产生,只有在确保公路桥梁安全和公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进行利用。

(二)公益优先。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应当在优先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其更多的实用价值。

(三)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各区相关部门加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保障公路桥梁设施安全。

(四)合理利用。应当科学规划,集约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改变现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五)兼顾现状。对于现状利用符合规划和安全规定的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应允许其按照目前利用方式继续利用。

(六)整体协调。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与城市整体市容达成和谐,使用用途尽量和周边景观相融合,有利于提升城市魅力。

第五条  结合现状和实际利用需求情况,将我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模式分为城市绿化类、城市管理类和公共交通设施类。

(一)城市绿化类。公路桥梁桥下空间首先用于城市绿化,通过设置绿化带,辅之以必要的景观设计,并融入佛山城市地域文化、地域精神,使之形成一道独特靓丽的城市风景带,成为向市民、游客展示地方文化及特色的最佳途径。

(二)城市管理类。根据实际需求,将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用于市政管理设施、城市附属设施等用途,作为环卫工具房,城市管理材料工具配套用房,道路抢修、抢险、养护的配套用房,治安岗(亭),公共厕所,绿化管理配套用房,垃圾转运点等,既可以为城市建设节约下大量的土地使用费用,又能有效的为市民生活提供方便。结合现有新能源车辆快速发展需求,在通过安全评估的前提下,可建设汽车充电桩等设施,以便更好满足社会需求。

(三)公共交通设施类。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重点满足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弥补解决城市交通站场用地严重不足的问题,用于设置公交站场(含新能源公交车配套服务设施),出租车待客点,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共享小汽车站点等。在满足公交需求后,可作为社会车辆(限小汽车)临时停放场地、行人交通通道等。

第六条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应当预留桥梁检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并设置保护桥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设施。不得影响公路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救急、抢修、消防等要求。

(二)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防监控等设施。

(三)水、电等管线应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特殊情况需要依附公路桥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破损公路桥梁设施。

(四)桥下若有路线交叉的,桥下所建设施不应遮挡路线交叉处各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于绿化的,绿化应符合公路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公路桥梁结构和影响公路桥梁安全。

(六)用于城市管理设施的,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城市管理配套用房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材料。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设施内机具停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场内应当设置灭火器,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七)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的设置方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停车场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出入口须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公交站(场)的设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实施。

(八)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

(九)桥下空间因交通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地面道路时,场内已设置绿化、城市管理、停车场等设施的,应配合退让。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利用,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由属地区级人民政府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进行统一规划利用,并负责对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进行管理和整治。如出现违规利用的情况,由属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违规现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细化职责分工,落实配套措施。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利用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各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执法工作,各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各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执法工作。各区及各高速公路路政、养护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的违规利用占用情况应抄告交通综合执法及相关职能部门,危及公众安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经公路桥梁业主单位同意,并与公路桥梁业主单位、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签订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协议,提供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等。具体设置方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由公路桥梁业主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空置的,由公路桥梁业主单位、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管理,对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及时处理,并结合安全要求进行围蔽管理。

第八条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二)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种经营场所、设施。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公路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填塞,损坏排水管(沟),以及其他任何有损公路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六)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乱摆卖等。

(七)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占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对于桥下空间作公益性利用的,使用方应给予业主方合理的补偿,由使用方对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设施进行维护。对于桥下空间作非公益性利用的(如用作小汽车收费停车场等),利用费用由使用方与业主方协商,并由使用方对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设施进行维护,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多渠道加强对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利用的政策宣传,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占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返回】
Copyright © 2019 佛山市交通运输协会 版权所有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626号     网站建设:经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