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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行业资讯通知公告
国家应对新冠病毒疫情 支持政策汇编 
日期:2020-2-28


国家应对新冠病毒疫情

支持政策汇编

一、联防联控机制 ................................................................................................................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

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 号) ....................................

2.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

20202 号) ......................................................................................................

3.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

9 ) ......................................................................................................................

4.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 号)

.............................................................................................................................

5.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

发〔202015 号) ...............................................................................................

6.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肺炎

机制发〔202020 号) .......................................................................................

7.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

28 号) .................................................................................................................

二、有关部委 .....................................................................................................................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8.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

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 ...................................................................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

改价格〔2020257 号) .....................................................................................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

价格〔2020258 号) .........................................................................................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

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

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工厅服〔202083 号) ....................................................................................

14.两部委关于举办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2026 号) .......................................................................................

1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20204 号) ............................................................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

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2025 号) ..............................................................

(三)财政部 ..............................................................................................................

17.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 ...........................

18.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

20203 号) ....................................................................................................

19.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

20.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

2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

2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 .........

23.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

3 号) ...................................................................................................................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 ..........................................

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 号) .......................................................................

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

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

28.平安就业,迎接春暖花开——致全国返岗劳动者的一封信 ............................

2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

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

3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 号) .................................

3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

3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 关

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4 号)

.............................................................................................................................

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 号) ................................................................................

(五)生态环境部 .......................................................................................................

3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

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 号) ...................................................

(六)交通运输部 .......................................................................................................

35.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

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 号) ..............................................................

3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

202059 ) ....................................................................................................

(七)中国人民银行 ...................................................................................................

37.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 号) ...............................

(八)民政部 ..............................................................................................................

38.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 号) ......................................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39.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4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

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 号) ............................................

(十)商务部 ..............................................................................................................

4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

通知 .....................................................................................................................

4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2050 号) ................................................................................

4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山东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若干措

施的函 ..................................................................................................................

(十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4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

147 号) ...............................................................................................................

(十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45.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 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VII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 号)

50.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



一、联防联控机制

1 1.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

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 2020〕 〕4 4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 2 21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

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

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

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 2 次体温检测。及时掌

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

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

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

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

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

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

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

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

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

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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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

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

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

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

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 6 人,人均不少于 2.5 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

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

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

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

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

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

时疏解心理压力。

(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

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

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

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

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

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

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

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

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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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

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

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

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

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

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

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

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2.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 2020 2 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

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

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通过交通工具

造成传播的问题,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畅通

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降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的风险,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蔓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民

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设立

留验站,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并制定留验预案。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具

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不

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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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或疑似病

例后,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的车站、港口客运站、目的地机场

做好留验准备。同时,督促有关运营企业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消

毒等措施,对与病例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信息

通过实名购票或调查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全力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

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四、留验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护人员培训,认真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和追踪管理等工作。国家

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汽车、火车、飞机等

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因地制宜落实通风、消毒等防病措施。海关要做好出入境航

空器、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输入和流出。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立即转运至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相关信息通报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边检

机关要配合海关开展工作,严密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边防检查,协助做好防控

工作。

六、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机

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相关场所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

重点加强对来自武汉人员的体温检测并建立健康卡制度,登记相关健康信息和联

系方式,做好健康提醒,提示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后及时就医。一旦发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劝阻其登乘,并立即通知检疫机关

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当地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

所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

七、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积极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协助寻找需要追踪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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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加强

对旅客和本系统员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防护意

识和能力。为旅客直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保障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的供应,并

向社会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留验站的设置地点和联系

方式,对留验站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2020 1 23

3. 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 肺炎

机制发〔 2020 9 9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

要求,抓住春节“大隔离、大消毒”最佳窗口期,有效遏制疫情播散和蔓延,我

们就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 1 27

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

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防控工作汇报,党中央决定成立应对疫

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指导督促各有关方面做好各项工作,

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但目前疫情传播还没有阻断,形势依然复杂,春节期间

“大隔离、大消毒”发挥作用的最佳窗口期,也是遏制疫情播散蔓延的关键期。

为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

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

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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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

靠前指挥,深入一线及时掌握疫情、及时发声指导、及时采取行动。各级党委政

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作用,严格按照“乙类甲管”和检疫传染病管

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忧患意识

和风险意识。各地要充分应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抓好疫情监测、检测、

排查、预警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疫情定期研判机制,及早发现疫情变

化苗头,及时调整疫情防控策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疫情扩散。要加强溯

源和病原学检测分析,加快治疗手段和方法研究,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

性。制定完善疫情大流行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全面评估医疗能力,

做好相关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和计划。

二、切断传染源

全面加强对野生动物管控,防范人际间传播。坚持防控工作“全国一盘棋”,

依法防控,分类施策,强化部署措施的落实。当前,湖北省、武汉市等地要采取

更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止疫情持续扩散蔓延。

(一)全面管控野生动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外,

一律暂停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加强野外巡护看守工作。从严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

物行为,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隔离、清洁、

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

接触途径。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加强农贸市场整治、清洁、消毒、通风等工作,加强对市场、网络销售野生动物

和餐馆饭店经营野生动物菜肴等活动的联合执法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

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二)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做好有武汉旅行史人员的健康管理,提示其出现

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和就医。要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

展人员追踪管理,做到追踪到人、登记在册、上门观察。要规范疑似情况处理流

程,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各地要及时公布发热门诊和定点医

疗机构信息,并通过 12320 卫生热线、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网站、家庭医生服务

等,加强患者就诊指导,引导患者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在家观察、就近接受初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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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

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门诊就诊。

(三)规范发热门诊管理。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

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要加强留观室或抢救室的通风,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

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规定进行防护。医

疗机构要做好就诊患者管理,尽量减少患者拥挤。不具备设立室内发热门诊条件

时,可安排到其他开放性场地。发热病人较多时,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病人进行筛选、分类,避免患者无序流动,减

少医院交叉感染。

(四)完善病例发现和报告。落实首诊负责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

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增加“咳嗽次数”“胸闷询问”等其他筛查方式和引

导询问方式,提高患者检出率。对符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

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县(区)

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网络直报的机构应根据实验室检

测结果、病情进展,24 小时内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五)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报告后,应于 24 小时内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

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完成调查后,应于 2 小时内,将个案调

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通过网络系统及时上报,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

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

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

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 14 天。可发动社区网格员、家庭医生、预防保健医生等

落实医学观察各项管理措施。对医学观察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者,

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六)做好病例的集中收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

救治”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

杜绝拒收发热病人。指定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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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以

及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等。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

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做到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坚持中

西医结合,不断完善诊疗方案。发病人数较多城市要抓紧增加定点医院、治疗床

位和隔离点。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能力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实行“一

人一案”,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远程会诊,充分发挥优质医

疗资源的作用。要按相关规定,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并送至指定的实验室

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三、阻断传播途径

通过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遏制病毒的持续传播,降低大

范围暴发流行的风险。

(一)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居家休养,教育引导群众减少春节期间

走亲访友,减少公共交通和自驾出行,尽量不去或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尽量不

去已经有疫情的城市,尽量减少与疫情城市返回人员的接触,自觉降低感染、传

播疫情的风险。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引导,劝其延后返城工作时间,减少跨地区

人员流动。

(二)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火车、汽车、飞机、轮船、城市公

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

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

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

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

情传入和传出。

(三)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近期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管理,取消或延

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

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

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集中居住和人群密集单位,可开展晨检工作。

(四)减少春节期间集体聚餐。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

害性,号召全社会减少或不组织群体性聚餐。切实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

9

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

餐宴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参与群体性聚餐管控,严防疫情扩散。

(五)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社区人

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整治,

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加强社区科

普,提倡健康饮食,保持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规律起居和健康心

态。

四、增强全民防范意识,保护易感人群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村医作用,强化群防群控,以老年人群、基础疾病患者、

学生和教师等为重点,加强易感人群防护工作。

(一)强化个人责任。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

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到过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应主动向有关方面报告。积极学习疾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提

“口罩”文明,避免接触、食用野生动物,近期尽量不参加公众聚集活动。

(二)做好老年人群防护。在社区和乡镇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对老年人群给予重点关心,养

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要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发挥基层干部和医务

人员合力,加强对老年人群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给予有针对性的防护

建议。

(三)做好基础疾病患者防护。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作用,

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患者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等,对疑似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立即转诊到定点收治机构,指导患者家属做好防护工作。

相关医疗机构要成立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组,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

并发症,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

(四)做好返校师生防护。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指导师生

在假期学习相关防护知识,尽量减少外出活动。责任教师要保持与学生的联系,

掌握学生假期流向和健康状况,及时介入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学生

的管理。各地要根据教育部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开学时间,适当延长

学生假期,提前完善防控预案。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网络等手段,开展远程教

10

学。确定开学时间后,学校通知要求学生做好居家观察 14 天,有序入校后要开

展体温和体征监测并进行医学观察。加强师生校内管理,提高口罩的可及性,严

格做好防护工作。

五、关心 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

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人员健康安

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一)开展全员培训。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基础知识、

病例发现与报告、诊疗技能、院感和个人防护、患者费用保障政策等内容,组织

开展医务人员培训,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防护和诊

疗能力。抓紧研究已治愈病例,完善诊疗措施。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

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并开展师资培训。

(二)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各地要落实好对医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对接诊和

收治患者医院在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医务人员得到安全的防护

设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

口罩,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必要时戴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等。

(三)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形

成合理梯队,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医务人员免疫力。针

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医务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

统症状等。各地要关注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一对一”的心理

干预服务,协调辖区内酒店等场所,供医务人员就近休息。

(四)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口岸防控人员

等激励,落实好相关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

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

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做好相关衔接

(一)强化责任落实。在党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压实

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围绕疫情防控具体

要求,研判本地疫情形势和发展规律,结合实际制定周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细化落实到人;要加强方案执行,对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

11

各单位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和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确

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二)强化物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

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

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组织各类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要做好应急运输

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要统筹做好本地防

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服从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机制统一调度,优先满足防控一线(含口岸防控一线)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三)强化费用保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

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

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

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

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

电〔20205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

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地方安排疫情

防控工作所需的药品和物资等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地方先行支付。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

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

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宣

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医

务人员和防控人员克服困难全力投入防控、守护人民健康的感人事迹,宣传取得

的成效和经验等,坚定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决心和信

心。

(五)强化健康宣教。各地要全面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加大面向农村和

基层群众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防护意识和居民健康素养,借助电视、广播、新

媒体等平台,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

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12

4. 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

2020 3 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

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做好消毒工作,防止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现将《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

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 1 29

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行的飞机、火

车、长短途客车、公交车、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感染防控,包括工

作人员和旅行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的消毒等技术操作。

二、工作人员操作指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需开展以下工

作:

(一)做好物体表面消毒。日常情况下,应保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环境整

洁卫生,并采取预防性消毒措施;飞机、火车、地铁、公交车、轮船等公共交

通工具运行结束后,对内部物体表面(如车身内壁、司机方向盘、车内扶手、

桌椅等),采用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

可采用有效的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座椅套等纺织物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洗涤、

消毒处理。

当公共交通工具上出现人员呕吐时,应立即采用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

或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新洁尔灭等消毒剂

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

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用 1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或

500mg/L 的二氧化氯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洒一次,

13

喷药量为 1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洒一

次。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 30min

(二)加强通风换气。日常情况下,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飞机、

高铁、地铁等相对密闭环境,建议适当增加空调换风功率提高换气次数,并注

意定期清洁处理空调滤网;短途客车、公交车等有条件开窗的公共交通工具,

有条件时可开窗低速行驶,也可在停驶期间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无人条件下选择过氧乙

酸、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过氧化氢等消毒剂,采用超低容量喷雾法进行消

毒。

(三)注意个人防护。日常情况下,建议工作人员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

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和手套;一次性使用手套不可重复使用,其他重复使用

手套需每天清洗消毒,可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 30min,或先用 500mg/L 的含氯

消毒液浸泡 30min,然后常规清洗即可。

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

(四)手卫生。应加强手卫生措施,工作人员随时进行手卫生。可用有效

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

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消毒。

(五)设立应急区域。建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立应急区域,如飞机、火

车、客车等后部三排座位,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可在该区域进行暂时隔

离。

(六)健康宣教。时刻注意开展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防控健康宣教。

三、旅行人员操作指南

(一)佩戴口罩、手套。旅行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建议佩戴医用外

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旅行结束时及时弃用。有条件的旅行人员

可选择佩戴手套,一次性使用手套不可重复使用,其他重复使用手套需注意清

洗消毒,可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 30min,或先用 500mg/L 的含氯消毒液浸泡

30min,然后常规清洗即可。

(二)手卫生。注意手卫生,旅行人员在旅程中应加强手卫生,旅程结束

后需做手卫生。可选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

14

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

后消毒。

(三)注意保持距离。旅行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条件时,相互之间

尽量保持一定距离。

(四)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日常情况下,听从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安排,

做好个人防护。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听从工作人员的指令,及时自我

隔离,听从安排进行排查检测,不可私自离开。

5 5. . 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 2020 5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

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

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严防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制定了《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

防护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 1 30

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正常使用的宾馆、商场、

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

和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

二、场所卫生操作指南

(一)清洁与消毒。

1.做好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

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

用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

巾进行擦拭。

2.当出现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

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季铵盐

15

类消毒剂或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3.加强餐(饮)具的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

15 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含量为 250mg/L 溶液,

浸泡消毒 30 分钟,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4.保持衣服、被褥、座椅套等纺织物清洁,可定期洗涤、消毒处理。可用流

通蒸汽或煮沸消毒 30 分钟,或先用 500mg/L 的含氯消毒液浸泡 30 分钟,然后常

规清洗。

5.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 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

30 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

6.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

(二)通风换气。场所内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

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

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

关闭回风通道。

(三)洗手设施。确保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

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四)垃圾处理。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

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五)设立应急区域。建议在公共场所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

例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六)健康宣教。在场所内显著区域,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

式开展防控健康宣教。

三、个人防护指南

(一)工作人员防护。

1.注意个人防护。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议工作人员佩戴医用外科

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建议穿工作服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

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 30 分钟,或先用 500mg/L 的含氯消毒液浸泡 30 分钟,

然后常规清洗。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

2.注意手卫生。应当加强手卫生措施,工作人员随时进行手卫生。洗手或使

16

用速干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

3.注意身体状况。在岗期间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

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

院路上和医院内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

(二)流动人员防护。

1.减少聚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

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果外出应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在

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议佩戴医用口罩。

2.勤洗手。尽量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从公共场所返回、咳

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者使用含酒精成分

的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

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减少与他人接触,以点头礼取代握手,条件允许时,尽量

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

3.来访人员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办公楼等场所应当加

强对来访人员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

6 6. . 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

引的通知(肺炎机制发〔 2020 0 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为指导不同人群科学合理地选择和使

用口罩,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制定了《不同人群预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制(代章)

2020 2 4

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建议选择合适的口罩类型,不过度防

护。按防疫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提出以下指引:

一、高风险暴露人员

17

(一)人员类别:

1.在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病房、ICU 和留

观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护工、清洁工、尸体处理人员

等;

2.疫区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生和护士;

3.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

(二)防护建议:

1.医用防护口罩;

2.在感染患者的急救和从事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3.医用防护口罩短缺时,可选用符合 N95/KN95 及以上标准颗粒物防护口罩

替代,也可选用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全面型或半面型)配防颗粒物的滤棉,动力

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防护效果更佳。

二、较高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急诊科工作医护人员等;

2.对密切接触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

3.疫情相关的环境和生物样本检测人员。

(二)防护建议:

符合 N95/KN95 及以上标准的颗粒物防护口罩;

三、中等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普通门诊、病房工作医护人员等;

2.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医院、机场、火车站、地铁、地面公交、

飞机、火车、超市、餐厅等相对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

3.从事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快递等从业人员;

4.居家隔离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

(二)防护建议:

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四、较低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8

1. 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员密集区的公众;

2. 室内办公环境;

3. 医疗机构就诊(除发热门诊)的患者;

4. 集中学习和活动的托幼机构儿童、在校学生等。

()防护建议。

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选用性能相当产品)。

五、低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居家室内活动、散居居民;

2.户外活动者,包括空旷场所/场地的儿童、学生;

3.通风良好工作场所工作者。

(二)防护建议。

居家、通风良好和人员密度低的场所也可不佩戴口罩。非医用口罩,如棉纱、

活性炭和海绵等口罩具有一定防护效果,也有降低咳嗽、喷嚏和说话等产生的飞

沫播散的作用,可视情选用。

六、使用事项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在保障公众健康的前提下,可适当延

长口罩使用(使用时间、使用次数)。

(一)口罩更换。

1.医用标准的防护口罩均有使用期限,口罩专人专用,人员间不能交叉使用。

高风险人员在结束工作、中途进餐(饮水)、入厕等脱下防护装置后,重新进入

需更换;

2.口罩被患者血液、呼吸道/鼻腔分泌物,以及其他体液污染要立即更换;

3.较高风险人员在接诊高度疑似患者后需更换;

4.其他风险类别暴露人员佩戴的口罩可反复多次使用。口罩佩戴前按规程洗

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

(二)口罩保存、清洗和消毒。

1.如需再次使用的口罩,可悬挂在洁净、干燥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

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

2.医用标准防护口罩不能清洗,也不可使用消毒剂、加热等方法进行消毒;

19

3.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全面型或半面型)和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清洗参

照说明书进行;

4.棉纱口罩可清洗消毒,其他非医用口罩按说明书处理。

附表:口罩类型及推荐使用人群

7.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

制发〔 2020 8 28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20

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

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

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

着力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

二、 具体措施

(一)加强人员社会管控,严防输入和扩散风险。

1.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

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人员,

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高风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学观察机构或居家

实施严格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相关机构和社区对其进行严格管控。中风险人

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

常可出行和复工。对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继续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已实施

交通管控的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地市,严控人员输出;未实施交通管控的地市,

人员抵达目的地后一律集中隔离 14 天。

2.有效落实“四早”措施。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

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要做

好新冠肺炎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

报告相关病例和疫情。要强化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切实提升检测质量和诊断时效。

要综合运用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并

进行追踪管理。各地要指定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诊

断并隔离治疗新冠肺炎病例,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防止漏诊、误诊,防止轻症转重症。

3.鼓励实行动态健康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

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个人健康申报等方式,居民通过网络平台申领电

子健康码或通过社区申领纸质版健康码(健康通行卡),获得出行、复工等资格。

21

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区等综合判断个人健康风险等级,实现特殊时期动

态健康认证。

(二)做好重点场所防控,严防扩散风险。

1.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

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针对未发现病例

的社区,实行“外防输入”的策略,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

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针对出现病

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实行“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在采取上述措施基

础上,还应当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针对出现疫情传播的社区,实

“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进一步实行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

2.落实用工单位防控责任。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

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对于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但无相关症

状的员工,经检测筛查排除感染,可适当缩短隔离时间,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

下提前返岗。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环境清理

等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

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

量减少人员聚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

家办公方式。单位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当及时隔离并

安排就近就医,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区域封闭

消毒等工作。

3.落实院校防控责任。各地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开学时间,严禁学生提前

返校。院校开学前做好预案和监测设备准备、隔离空间预备、环境卫生改善等工

作。开学后学校医务室加强监测,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确诊病人有过接

触以及有相应症状的学生,采取单独隔离措施。开展“晨午晚检”,实行“日报

”、“零报告”制度,加强因病缺勤管理,对因病缺勤学生和教职员工及时追

访和上报。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学生

和教职员工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应当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

发现病例的院校,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上报,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

学调查,以班级为单位,确定防控管理场所,排查甄别密接人员,严格采取消毒

隔离等针对性防控措施。

22

4.加强公共服务类场所防控。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

酒店、宾馆等生活服务类场所,在精准有序推动开业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卫生

整治、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商超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推

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如

实登记旅客信息,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

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

等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人员设备,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

防控措施,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劝阻其登乘,进行暂时隔离,并立即通知检疫部门

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处置。

5.加强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对监管场所、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

机构等特殊场所,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要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

全面排查入监干警职工、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落

实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制度,禁止有可疑症状的人员上岗。要密切关注服刑人员、

机构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状况,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应当立

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排查。要做好防控物资配备,加强日常消毒和环境卫生,

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出现确诊、疑似病例,应对其可能活动场所开展全面消杀,

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其密切接触者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6.加强农村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乡镇卫

生院、村卫生室作用,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开展群防群控。减少集市等人群聚集活

动,做好出外打工人员防疫常识教育。对乡镇(涉农街道)和村组实行网格化管

理,对发现病例的县,对疫点进行终末消毒和环境卫生清理,除有病例村组外,

允许其他村组村民有序出行。具备条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乡村旅游场所,可逐步

有序对外开放,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级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家庭责任、个人责任,依

法依规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总要求,推动由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

转变。

(二)强化信息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公布当前本省

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并将

23

动态调整的风险地区名单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日报告内容及时报送国家卫生

健康委。

(三)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引导群众切身感受疫

情发展的向好趋势。全面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凝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人心。

(四)强化监测评估。动态评估防控成效,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全面提高建

章立制规范性、风险识别合理性、措施落实精准性。

附件:1.人员健康管理技术方案

2.新冠肺炎“四早”技术方案

3.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4.社区(乡镇、村)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5.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6.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7.商场、超市等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8.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9.托幼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0.中小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1.大专院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2.监狱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3.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老年人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4.儿童福利院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5.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http://www.nhc.gov.cn/xcs/zhengcwj/202002/69b3fdcbb61f499ba50a25cdf1d5374e.shtml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 2 24

二、有关部委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

8 8.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

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 2020 0 100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重点群体就业工

作。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既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疫

情期间人员聚集的有效方式。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广大劳动者参

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

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

能学习平台”(PC 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

“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

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

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

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线上职

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

给,积极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

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

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

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

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二、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 APP、微信

小程序等多种渠道,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及性。优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注

册流程和用户界面,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便利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推动技能培训服务向移动智能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及时更新完善线上职业技

能培训内容,加大优质课程开发力度。将传染病防控常识等健康教育内容嵌入线

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将世界技

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

25

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

授课。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线支持服务功能,完善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合理设置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授课、作业、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提升培训效

果。

三、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疫情期

间开展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风采展示等活动,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的吸引力。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做好疫

情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衔接,加强与各地人力资源市场

就业需求信息对接,鼓励企业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网络招聘,提高劳

动者培训后的就业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学员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的全程

跟踪管理,做好培训后评估。综合运用大数据画像等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参加线

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合理规划培训后就业方向。

四、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 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

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

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

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

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

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

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

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五、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强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宣传,

在中国公共招聘网、各省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显著位置以及各地、

各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链接,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政

策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在疫情期间投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广

告。鼓励各地及时发布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信息,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培训诉求,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开展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26

保障培训参与度和培训效果。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

劳动者积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

信息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做好劳动者培训需求和培训课程供给的对接,

切实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 2 5

9 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

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2020 0 110  号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

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

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

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

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

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

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

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

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

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 2 7

27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0 7 257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

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

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

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

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

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

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

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

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

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

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

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

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

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

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 2020 6 30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2 22

28

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0 8 258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

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

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

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2020 2 1 日起至 6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

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 2 7 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

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进一步明

确执行至 2020 6 30 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

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

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

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

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

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2 22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

29

1 12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

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 2020 4 14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

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

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

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

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

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

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

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

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

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

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

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

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

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

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

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

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

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30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

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

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

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

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

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

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

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

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

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

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

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

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

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

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

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

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

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

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

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31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

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

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

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

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

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 2020 年“创

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

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

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

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

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

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

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

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

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

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

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

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

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

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

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32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

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

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

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

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

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

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

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

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

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

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

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

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

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

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

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

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2 9

33

1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工厅服〔 2020 3 83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有效遏制

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

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 )

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部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

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

第一位,按照部党组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不移把党

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挂帅、

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控工

作机制,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目前,疫情传播的途径还没有阻断,形势依然复杂,

特别是春节假期后人员流动加剧,加大了疫情扩散的风险。各单位要坚持底线思

,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未雨绸缪,制定完善疫情大流行的应急预案,做好

相关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和计划,针对疫情变化情况和本单位实际,

时调整防控措施并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特别是对集中办公区、学校等人员密集

,要制定详细的人员疏散、替班轮岗、生活保障等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

作不断、秩序不乱。

三、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各单位要加强返岗人员的摸排,做到全员覆盖、全

程掌握、天天询问、不漏一人,掌握每人每天的状况。对存在发热等疑似病症的,

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及时报

告并就医,决不允许瞒报、迟报和私自处理,对由此造成感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单位知晓不采取措施造成感染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加强对临时外来人

员的管理,事先了解其接触史和身体状况。要严格落实餐厅、会场、电梯、教室、

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消毒、通风等措施,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集会,尽可能

减少出差。要调整会议形式、授课方式,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线上授课、远程教

34

学等方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严防人际间传播。同时,要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

有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需要

群策群力,共防共治。各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协助、配合、服从地方政府、

社区和本单位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要开

展多种形式的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利用板报、橱窗、新媒体等载体,深入宣传党中

央、国务院和部党组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取得的成效和经

验等,提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等传

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引导所属人员学习疾病防护知识

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要加强心理干预和疏

,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文关怀。对于确诊人员以及处于医学观察的人员,要每天了

解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 2 14

14. .办 两部委关于举办 0 2020  年 “ 创客中国 ”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

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20 6 26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

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将共同举办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大赛目的

激发创新潜力,集聚创业资源,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共同打造为中小企业和

创客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优秀项目和优

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

平,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大中小企业

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助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组织机制

35

大赛设立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担任组委

会主席,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担任组委会副主席;组委会成员单位包括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等。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统筹推进大赛相关事项。秘书处主任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担任,副主任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濮剑鹏、工

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任付京波担任。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

部信息中心,承担赛事组织协调、宣传推广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完善项目评审规则等工作。

三、赛事安排

(一)赛事组成。大赛由区域赛、专题赛和总决赛组成(组织方案见附件 1)。

区域赛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主办,着力发掘和推荐本地区、本领域创新

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境外区域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

发展促进中心牵头主办。专题赛由秘书处办公室会同国内外行业协会、大企业,

园区和地方政府等主办,围绕中小企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聚焦实体经济和制

造业的重点行业和专业领域关键技术,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

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组织办赛。总决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主办,

具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办。

(二)参赛报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客(以下统称参赛者)均可报名参赛,

参赛者通过大赛官网(http://www.cnmaker.org.cn)注册报名(流程见附件 2);

通过省级参赛平台注册报名的项目,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 8 31 日前全

部导入大赛官网;未注册登记的参赛者不得参加大赛。大赛不向参赛者收取任何

费用。区域赛项目报名截止日期为 2020 7 31 日,专题赛项目报名截止日期

另行通知。

(三)对接服务报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意愿的投融资机构、小微

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通过大赛官网报名,发挥技术、资

本、市场等资源优势,促进产融对接、孵化落地和成果转化等。

(四)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新

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并尽快对接产业、金融、技术等资源,协调提供

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孵化等服务,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36

(五)参赛比选。总决赛采取“现场演示和答辩、当场亮分、现场公证”评

选方式,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大赛同时设

置入围奖 200 名和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对接服务单位,对大赛筹备、组织实施以

及后续对接服务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四、政策激励

获奖项目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宣传展示。通过“创客中国”大赛数字展馆、“创客中国”国家创新

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客中国”微信公众号、微博、创客中国头条和直播

室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渠道,对

参赛项目、“双创”资源和对接成果进行展览展示、宣传报道和服务推介。

(二)投融资对接。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

银行等推荐,组织线上线下需求对接、产融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等活动,集聚

带动各类投融资机构为参赛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

(三)落地入驻园区。入驻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产业小镇等,享受最新创业扶植政

策和创业孵化服务,加速实现产业化。

(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提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的检验检

测、技术转移、工业设计、解决方案等技术服务,以及法律、人力资源、财务、

知识产权等服务。安排创业导师和技术、投资、管理专家进行辅导。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和产业特点,积极牵头举

办区域赛,尽快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征集。于 2020 6 月底

前填写《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备案)表》(见附件

3),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并建立动态跟踪和服务机制。

(二)秘书处办公室应聚焦疫情防控、实体经济中新材料、人工智能、工业

互联网、智能制造和大数据等领域,牵头举办专题赛。专题赛联合主办方,于 2020

6 月底前填写《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备案)表》,

报大赛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并由秘书处办公室告知专题赛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37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赛事主办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

赛前动员、赛中展示、赛后成果的宣传,扩大大赛影响力。

(四)大赛采取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方式产生奖项。赛事主办单位和参赛

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违反大赛要求的主办单位,取消推荐资格。对于重复申

报、剽窃、侵夺他人创新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参赛者,取消

参赛资格。

(五)赛事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赛事结束 30 天内,将区域赛

赛事总结报送大赛组委会、专题赛赛事总结报大赛秘书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第三方平台密切跟踪获奖项目落地情况、区域创业活跃

程度和创新活力程度,定期汇总分析。

六、联系方式

(一)大赛组委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产业政策处

(二)大赛秘书处办公室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陈子雄

话:010-68200372/010-68200336

电子邮箱:cnmaker@miit.gov.cn

(三)大赛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68200382

电子邮箱:cnmaker@dreamdt.cn

附件:1.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组织方案

2.大赛注册报名流程

3.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备案)

附件 1 1

0 2020  年 “ 创客中国 ” 中小企业 创新创业大赛组织方案

38

一、大赛主旨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配置资金链

二、组织单位

(一)总决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区域赛组织单位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主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境外区域赛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牵头主办。

(三)专题赛组织单位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主办单位:由秘书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国内外行业协会、大企业,园区和地方

政府等主办;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办赛。

三、赛程安排

(一)举办区域赛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主办,项目来源于所辖区域内参赛者的报名(含专

题赛项目)。区域赛是向总决赛推荐项目的重要基础,由主办单位全权负责,赛

事赛程、专家评审、奖励激励机制设置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命名规则:XX 年“创客中国”XX 省(区、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例如:

2020 年“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2020 年“创客中国”北京

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围绕大赛主旨,精心组织中小微企业

和创客积极参与大赛;发掘和推荐本地区、本领域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的中小微企业。为做好工作衔接,请指定 1 名工作人员为大赛联络员,于 2020

5 1 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发至大赛组委会邮箱。

其中,境外区域赛(2020 年“创客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主办,赛事赛程、专家评审、

奖励激励机制设置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39

(二)举办专题赛

聚焦中小企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聚集实体经济和制造业、聚焦行业和专

业领域关键技术和创新产品,由秘书处办公室会同国内外行业协会、大企业,园

区和地方政府等主办。专题赛由主办单位全权负责,赛事赛程、专家评审、奖励

激励机制设置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命名规则:XX 年“创客中国”XX 行业/专题/国家/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例如:2020 年“创客中国”汽车行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2020 年“创客中

”智能制造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2020 年“创客中国”中外(中德、国际)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各高校组织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机

器人(互联网+)等专题赛。

(三)项目推荐

1.区域赛推荐。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托大赛官网,使用大赛秘书处提供

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负责本区域内参赛项目审查,并进行项目推荐。组织赛事

活动的主办单位,通过“现场答辩、当场亮分”方式组织区域赛决赛并对外公布

获奖项目的,赛事结束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向组委会推荐获奖项目前 4 名(企业组

2 名,创客组前 2 名),经组委会秘书处审定后,进入全国 200 强备选名单。

组织境外区域赛的主办单位,赛事结束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向组委会推荐获奖项目

4 名(企业组前 2 名,创客组前 2 名)。经组委会秘书处审定后,进入全国

200 强备选名单。

2.专题赛推荐。专题赛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聚

焦行业和专业领域关键技术和创新产品。专题赛主办单位依托大赛官网,使用大

赛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负责本专题赛参赛项目审查,并组织赛事活

动。赛事结束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向组委会推荐获奖项目前 4 名(企业组前 2 名,

创客组前 2 名)。经组委会秘书处审定后,进入全国 200 强备选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各高校组织的赛事结束后,分别书面并加盖公章向组委会推

荐获奖项目前 3 名(注明企业组或创客组)。经组委会秘书处审定后,进入全国

200 强备选名单。

3.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 2020 8 31 日。

(四)专家评审

40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拔抽取,在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推荐项目

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从全国 200 强备选名单中产生全国 200 强和 24

强。所有评审结果将在大赛官网进行公示。经组委会同意后,全国 200 强和全国

24 强项目名单分别于 2020 年大赛总决赛之前公示,公示期均为 5 个工作日。

(五)现场总决赛

总决赛通过现场演示和答辩、当场亮分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按得分高低产

生获奖项目,并颁奖。现场总决赛拟于 2020 10 月底前在河南省举办(具体地

点另行通知)。

四、参赛条件及要求

(一)企业组

1.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参赛项目已进入市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无不良记录。

(二)创客组

1.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团队;

2.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 5 人;

3.参赛项目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它单位或个

人无知识产权纠纷。

附件 2 2

大赛注册报名流程

(参赛报名和对接服务报名)

参赛者和对接服务机构均通过网络注册报名。

1.进入大赛官网,网址:www.cnmaker.org.cn

2.首次注册用户,点击“免费注册”,根据提示填写并完善信息,通过实名

认证。

3.已注册用户,点击“登录”进入“用户中心”,可维护、发布或更新信息。

4.参赛者点击“参赛报名”,发布参赛项目。

41

5.服务机构点击“对接服务报名”,选择参加对接活动、成为大赛评委、发

布对接需求等。

附件 3 3

进入创客中国官网

www.cnmaker.org.cn

用户注册

对接服务报名

成为大赛评委 参加对接活动 发布投资需求等

发布参赛项目

完善项目信息并保存

参赛报名

42

1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

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 2020 4 4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

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

”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

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

工复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科学防控

(一)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服务疫情监测

分析、病毒溯源、患者追踪、人员流动和社区管理,对疫情开展科学精准防控。

(二)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医疗防疫物资的供需精准对接、高效生产、统筹

调配及回收管理。

(三)组织信息技术企业与医疗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

5G 等技术,加快病毒检测诊断、疫苗新药研发、防控救治等速度,提高抗疫效

率。

(四)引导企业加强互联网应用能力,充分运用网上疫情防控资源和信息化

工具,建立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管理体系。

(五)支持完善疫情期间网络零售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图书、影

视、游戏等领域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形成丰富多样的“零接触”购物和

娱乐模式,确保百姓生活必需品和精神营养品供应。

二、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企业复工复产

(六)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停工停产问题,指导企业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和

信息化工具,增强软件应用能力,创新思路和方法,用两化融合提升生产管理水

平,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七)推动制造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工

APP)、 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推广协同研发、无人

生产、远程运营、在线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恢复制造业产能。

43

(八)发挥大型平台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保障

供应链的完整,做好生产协同和风险预警。对于可能停产断供的关键环节,提前

组织柔性转产和产能共享,以信息化手段管控好供应链安全。

(九)面对疫情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严重影响,支持运用云计算大力推动

企业上云,重点推行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网上培训、协同研发和电

子商务等在线工作方式。

(十)支持互联网交通、物流、快递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率先复工复产。支持

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企业高效协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

善智慧物流体系,打通生产生活物资流通堵点,保障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有效供

给。

(十一)大力推动产融结合。加快发展基于生产运营数据的企业征信和线上

快速借贷,推广应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的资金需求,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

三、强化服务保障

(十二)助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利用互联网技术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政策措施的快速部署、快速落地,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政策实施跟踪和成效精准

分析,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围绕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到“数

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十三)强化提升企业两化融合能力。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暴露出的应

急响应、供应链管控、产业链协同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标准宣贯、展示推广、系

统培训和精准引导,加快推动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新型能力体系,提升

企业应急响应速度和平稳快速复工复产能力。

(十四)强化数字基础设施保障。协同推动网络和计算等数字资源的有力保

障,优先保障基础软硬件企业复工复产,满足全面恢复生产对数字基础设施扩容

增量等需求。

(十五)搭建数据融通平台,对企业复工率、到岗率、开工率等进行全方位

实时监测,面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复工管理、防疫培训、招工用工、财税支持

等精准服务。

44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密切配

合,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一批好经验好做法。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 2 18

16.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

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 2020 5 25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做好宽带

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固定和移动宽带网络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

活的必需品,做好当前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对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具有

重要支撑作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

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

扛起责任、主动作为,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抓实抓细宽带

网络建设维护工作,不断提升服务用户和企业能力,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二、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各通信管理局要与当地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建立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

案,因地制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各通信管理局要

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做好与当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衔

接,推动解决宽带网络建设维护中的防护物资紧缺、现场无法进入、人员复工

复岗难等问题。各企业集团公司和总部要落实建设维护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

各级公司的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快速响应能力,主动发现和

及时响应客服、媒体、互联网等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全力做好建设维护工

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地通信管理局、各企业集团公司和总部建立部省、部

企信息化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45

三、积极对接宽带网络需求。各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

视宽带网络需求。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强化线上服务、电话服务等非接触

式服务能力和远程指导能力,提升服务成效。要结合各地实际,有序组织人员

复工,统筹调度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对包含企业宽带和专线用户在内的宽带

网络业务咨询、受理、变更、投诉等需求,要尽量提供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对

故障处理等需求,在与用户协商一致情况下,优先远程指导用户修复故障,降

低感染风险。对确需上门处理的固定宽带网络安装调测、移动宽带网络建设优

化及故障处理等需求,分区域分情况对待。具备上门条件的,要加强对工作人

员管理,落实防疫措施和责任,及时响应用户需求。因疫情防控而不具备上门

条件的,要及时耐心与用户沟通,研究其他解决方案,获得用户理解;确实无

法解决的,待具备上门条件后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四、主动提升网络服务能力。各企业要加强对宽带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测和

巡检,提前发现并排除故障隐患。要及时处理已受理的宽带网络业务需求,做

好宽带网络优化和升级,畅通业务咨询、服务和投诉渠道,按要求为用户提供

服务。同时,要对因疫情隔离导致人员不能外出的网络覆盖区域采取针对性保

障措施,为群众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五、保障人员安全。各企业要加强对建设维护一线人员及相关合作单位的

管理,落实好检测筛查、通勤保障、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要优先保障上

门建设维护所需口罩等防护物资需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人员身心健

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 2 19

(三)财政部

1 17 7. .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 财办库〔 2020 3 23  号 )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46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

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

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

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

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 1 26

18. .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 财金〔 2020 3 3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

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

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

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

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可凭借 2020 1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

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

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47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

2020 5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

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 31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

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

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

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

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

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

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

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

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

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

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

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

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

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

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

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

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

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

“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

48

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

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

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020 2 1

19.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0 2020  年第 8 8  号 )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

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

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

税额。

49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

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

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

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1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2 6

20.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0 2020  年第 9 9  号 )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

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

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0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

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1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2 6

21.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0 2020  年第 0 10  号 )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

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

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

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 2020 1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2 6

2 22 2.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

金〔 2020 5 5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

51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

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

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

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

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

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

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

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

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

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

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52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

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

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

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

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

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

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

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

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

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

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

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

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

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

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

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

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

贴息支持。

53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

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

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

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

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

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

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

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

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

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

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

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

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

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

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

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

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

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

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

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54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

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

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

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

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

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

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

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

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 2 7

55

2 23 3. . 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知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财

资环〔 2020 3 3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做好污染防治资

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各省份要继续保障财政污

染防治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分配污染防治资金时要向受疫

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给予积极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

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支持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

二、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

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

环境监管等,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确

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

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三、优化资金安排程序。对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根据疫情实

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对疫情

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

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四、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

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

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确定

不能按时执行的,可予以合理顺延。

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相关污染

防治资金管理,避免出现不按规定调整资金使用问题。各省份要加强对市县的

指导,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56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应

对、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

发挥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作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2020 2 20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24 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20 5 5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

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

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

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

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

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

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

57

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1 24

2 25 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020 1 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

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印发

《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对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

求,在落实 1 23 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

电〔20203 号)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抓实当前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

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

感、紧迫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

部分涉及民生,既担负着支援保障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担负着维

护受疫情影响职工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

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疫情防控大局需

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针对性政策,并抓好落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

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要求,做好医护

58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并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支持疫情

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和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紧急补

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

资待遇政策。

三、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

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

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

表彰,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

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四、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工作前瞻性,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

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

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

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要组织各

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

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

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

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对因疫情

防控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指

导,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

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

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

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要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

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做

59

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科学防护,切实保障好干部职工身体

健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统一行动,全

力出战。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疫情

防控应急预案,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

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

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在这场严峻斗争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引导广大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

各地应对疫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 1 30

2 26 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20〕 〕7 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

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

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

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

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

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

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

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

60

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

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

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

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

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

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

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

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

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

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

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

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

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

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

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

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

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

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

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

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

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

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

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

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61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

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

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

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

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

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

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

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

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

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

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

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

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

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1 30

2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

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

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

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

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 12333APP 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

62

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

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

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

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

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

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

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

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

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

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2 3

28. . 平安就业,迎接春暖花开 —— 致全国返岗劳动者的一封信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按照中央部署,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打赢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大家也即将准备或正

在陆续回到工作岗位,充满希望的春天就在前面。我们愿与大家共克时艰,助力

平安就业。

留在湖北的,请坚定信心。受疫情和政府隔离等紧急措施影响,暂无法返岗

的,我们将依法保障您的权益,大家可安心等待。仍坚守在一线防疫情、保运转

岗位上的,你们辛苦了!

准备返岗的,请安全出行。可先联系单位,在了解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复工

时间等要求后,协商确定返岗时间,错峰出行,分批有序到岗;同时选择合理出

行方式,做足出行防护措施,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大家。

想找工作的,请先上上网。各地人社部门正大力开展线上春风行动,发布各

类招聘信息,支持视频招聘和远程面试,大家可登录中国公共招聘网、中国就业

网和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平台查询了解相关信息,找到工作后再出门。目

前食药生产、供水供电等行业需求较大,大家可重点关注。

63

暂不工作的,请先充充电。大家可以参加各类线上学习培训课程,储备些知

识,学习些技能,很快就能用得上。

疫情当前,大家不必恐慌;就业路上,我们始终在您身旁。衷心祝愿大家工

作顺利、幸福安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 2 3

2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

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020

2 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

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

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

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

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

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

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

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2 9 日)开工生产、

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

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

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

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

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

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

64

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

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

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

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

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

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

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

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

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

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

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

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

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

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

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

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

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

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

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

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

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

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

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

65

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

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

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

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

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

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

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

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

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

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

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

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

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

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

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

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

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2 5

3 30 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 2020〕 〕2 22 )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社会培训评价

66

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

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

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含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

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技能人才自

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

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

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对考试报名及资格审

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

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

“邮寄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大“放管

”改革力度,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疫情防控

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

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2 6

3 31 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 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

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

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20 8 8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6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

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

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

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

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

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

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

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

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

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

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

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

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

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

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

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

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

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

68

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

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

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

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

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

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

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

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

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

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

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

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

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

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

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

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

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

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

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

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

69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

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

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

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

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

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

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

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

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

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

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

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

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

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

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

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

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

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

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

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

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

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

70

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

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

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

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

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

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 2 7

3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

铁路集团 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

(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卫生健康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

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

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对于已有工作岗位和新确定工作岗位拟进城务工的农

民工,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农民工专车(专列)运

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摸清出行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部门通过电视广播、官方

网站、微信、就业信息平台、交通运输出行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农民工返岗复

“点对点”服务保障的信息,开通线上线下报名渠道。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要全面摸排有意愿外出农民工的信息,鼓励已确定工作岗位的农民工积极报

名,汇集农民工出行人数、时间、地点、用人单位等信息,动员时间段相近、务

71

工目的地相近的农民工集中时间出行,就省内就业、跨省出行、集中地区、集中

企业等进行分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外出农民工基

础数据备核。

二、开展行前服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出行需求的农民工人员

名单、集中返岗出行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民工集中返岗需求,制定专门包车运输方案,为目的地集中、

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工提供“点对点”直达服务。对省际客运需求及时报省级交

通运输部门统筹做好省际间协调和沟通。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农民工的防疫

健康教育和行前体温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充分利用国家政务

服务平台同行密接自查服务、中国政府网新冠肺炎患者同乘接触者查询系统,加

强排查识别,阻断风险人员外出。对于跨省外出农民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要指导输出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前主动与输入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对接出行人数、到达时间和地点、用人单位等信息,输入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确认相关信息,对接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接收准

备。

三、组织返岗运输。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方案时要优先保障成规模、

成批次、目的地集中的农民工出行,提前集中登记信息,按照“一车一方案”的

原则,开展“点对点”直达运输。督促指导农民工返岗包车运营单位按照《交通

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农民工返岗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

56 号)要求,全面做好运输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和乘客信息登记、转交

工作,确保运输过程安全、顺畅、有序。积极争取农民工输入、输出地方政府加

大农民工返岗包车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的形式,降

低农民工出行成本。鼓励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有条件的用工企业主动承担农

民工返岗包车费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铁路运输部门根据农民工返岗

需求,开行火车专列或安排外出农民工包车厢运输,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道路

客运班线和城市公交等与铁路班次运力的衔接,打通农民工返岗“最先和最后一

公里”。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大在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部位的巡逻防控,做好“点

对点”包车的道路通行保障和交通安全管理,对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四、做好抵达地交接。接收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做好专车抵达后的交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接有关企业组织接

72

收农民工入厂。企业要为返岗复工农民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做

到全覆盖,确保达到防疫要求、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对于行前 14 天内和

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对于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的,

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及时送诊排查。

五、加强上岗防护保障。在地方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有

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

生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开展员工健康状况监测,

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坚决防止因复工造成

聚集感染。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把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作为做好复工复产的重点工作任务,实现防疫防控与

稳定农民工就业两不误。各地要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和铁路集团公司参加的农民工

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沟通衔接,加大信息共

享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输出有组织、健康有检测、承运有防护、到达有交

接、全程可追溯。要加大对农民工返岗复工有序出行专项行动典型经验和做法的

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为农民工返岗复工做好疫情防控提供帮

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

2020 2 19

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

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

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73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0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

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

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

超过 3 个月。

二、自 2020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

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

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 年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 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

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

理调整 2020 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

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 3

5 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74

2020 2 20

(五)生态环境部

3 34 4.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 2020 6 56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提高政治站位、

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全力以赴

做好应对疫情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加快推动医疗卫生、

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急需项目新、改、扩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

的贡献。

二、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

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各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指导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勇于担当作

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

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

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

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三、 靠前指导、加强帮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接,了解三类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需求,做到心中

有数,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过程中,要主动参

与、积极配合、指导协调解决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

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要协调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单位和技术评估机构,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切实保障相关建设项目及

早落地实施。

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各地好的做法

和事例请及时报告我部。

7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 2 6

(六)交通运输部

35.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

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

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 2020 4 44  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经

信委(经信厅、工信厅)、卫生健康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

管理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

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

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

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重

要意义

当前,春运返程高峰在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交

通运输行业面临的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保运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有序做好返程

人员运输组织工作对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以及做好

全社会疫情防控工作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春节后错峰返程的决策部署,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在地方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

防治、精准施策,按照“一断三不断”总体要求,坚持“防运并举、分类指

导,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的原则,有力有序有效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

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各项工作。

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以最佳状态投入交通运输服务

(一)做好客流预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含铁路、民航、邮政部门,下

同)要及时掌握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开学等时间安排,密切跟进疫情发展

态势,综合研判错峰返程客流需求,科学组织春节后返程运输工作。

76

(二)保障装备精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经营者做好交通

运输工具的检测维护,保证运力充足,优先选择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交通运输

工具投入运营,严防交通运输工具带病投入运营。

(三)强化人员培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经营者加强客运

场站、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等操作规程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培训,提升一线

从业人员(含邮政快递人员,下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满足复工条件

的快递企业,要抓紧复工复产。

(四)强化防疫保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有

关部门提请地方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落实对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一线

从业人员防疫物资的保障。要提前为一线从业人员准备口罩和交通运输工具、

邮政快递生产作业场所消毒剂,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具、

邮政快递生产作业场所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各地要及时公布留验站设置情

况,方便交通运输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及时掌握与运输路线相关的留验站信息。

三、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要求

(五)严格落实客运场站设施消毒、通风及人员防护措施。各地交通运输

部门要督促指导交通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

(肺炎机制发〔202013 号),参照《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

南》(附件 1),做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城市公共汽电

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卫生

清洁,以及一线从业人员防护。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水路客运、但未进入武汉市

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需

要采取自我隔离观测 14 天的措施。

(六)严格规范和加强乘客测温工作。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客运场站

做好乘客体温检测及发热乘客移交工作,重要交通枢纽(站场)应派驻卫生健

康工作人员。各地开放运营的客运场站要严格落实进出场站乘客体温检测工

作,对体温超过 37.3℃的乘客或对旅客列车下交的发热乘客要按照程序第一时

间移交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地方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

公路卫生检疫站做好驾驶和乘坐小轿车、货车等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

(七)严格控制交通运输工具客座率。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

经营者统筹运力安排,合理优化运营班次,加强售票管理,为乘客隔位、分散

77

就座以及在交通运输工具内设置途中留观区域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在售

票、值机等环节安排乘客在交通运输工具内分散就坐。旅客列车、三类以上客

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客运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在车厢(客舱)后

部预留必要区域或座位,供途中留观使用。

(八)认真做好乘客信息登记。对乘坐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实

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船舶、飞机等出行的乘客,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应通过购

票环节申报、扫描二维码网上申报、组织乘客现场填报等方式,采集乘客身份

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到达北京等地的人员还应申报居住地址信

息),并按照车次、班次、航次分类收集后,转交卫生健康部门。乘客信息登

记基本内容见附件 2,各运输方式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乘客信息登记表具体式样

和信息采集方式。

(九)加强途中及事后疫情防控。铁路、道路客运司乘人员要提前掌握全

程沿途留验站设置情况,对乘坐交通运输工具途中发热的乘客,要按照国务院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国务院联防联控机

制)《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及时

进行处理,做好自身及其他乘客的防护工作,并以最快方式将发热乘客送至留

验站。三类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客车要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不得站外上下

客、不得在未设置卫生检疫站的站点配客,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

乘客。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服务区经营者加强洗

手液等清洁、消毒用品配备,确保乘客使用流动水洗手、消毒。

四、坚持积极稳妥,保障全国交通运输网络通行顺畅

(十)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一断三不

”的要求,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

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各地原则上不得在高速公路

主线和普通国道省界设置卫生检疫站。确需设置卫生检疫站检测乘客体温的,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进一步增加路面管控和

防疫检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多式)监测等方式,提高检测效率,缩短车辆

排队等待时间,提升公路通道通行能力,避免因防疫检测引发长时间、大范围

拥堵缓行,坚决禁止因防疫检测等任何原因占用应急车道,确保应急运输车辆

快速通行。

78

(十一)做好重点地区管控。湖北省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前,不得

恢复对外交通运输服务,不得向外运送乘客。对于确需进入湖北的人员,由湖

北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通过组织

客运包车或调派专门车辆等方式直接送入。

(十二)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对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在坚持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应结合复工开学时间安排,有序逐渐恢复已暂停

运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得禁止其他地区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城市、城际公交

暂停运营期间,要为医生、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幼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

要的出行保障。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重点水域客运航线,要密切结合区域客运

返程变化情况,进一步优化航班和运输组织协调,确保重点水域水路客运通道

通畅,不得随意限制春节后返程乘客乘坐客船出行。

五、精准摸排需求,加强农民工等重点人员运输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化管理。各地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本地党委、政

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领导下,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动机制,摸清农民

工、学生等群体集中返程出行需求。人员流出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农民

工、学生出行前体温检测工作,确保农民工、学生不带病出行。人员流入地卫

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用工单位、学校做好集中到达人员的体温检测。

(十四)开展定制化运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民工、学生出行需

求,指导运输企业优化运力结构和运输组织方案,细化明确疫情防控措施和运

行线路、驾驶员配备、途中休息点和安全运行措施等内容;对目的地集中、具

备一定规模的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需求,要制定专门的运送方案,出行前

集中做好乘客信息登记,直接送达目的地,降低感染风险,并将乘客信息登记

表交付目的地单位,做好溯源准备。

(十五)强化一体化协同。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本地农民工、学生

等群体集中出行信息,做好与目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衔接,遇有车辆

通行受阻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切实保证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顺畅。

六、加强预期管理,营造春节后错峰返程良好氛围

(十六)加强疫情防控措施宣传解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

部门,在本地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领导下,统筹利用政府网站、电

79

视、广播、新媒体、客运场站、车载视频等多渠道,大力宣传交通运输领域疫

情防控措施,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要广泛宣传当地疫

情防控领导机构采取的防止疫情输出扩散的源头防控措施,争取人民群众理解

和支持。

(十七)引导乘客积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各类

渠道,积极引导乘客在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分散就座。

(十八)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广泛挖掘和宣传交通运

输系统在疫情防控、重点乘客服务、应急运输保障等方面的典型做法,以及一

线执法检查人员、从业人员的感人事迹和敬业奉献精神,积极传递正能量,为

疫情防控工作凝心聚力,营造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

七、坚持全面统筹,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畅通高效

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国家

铁路集团、中国邮政集团等单位设立了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物流保障办公

室,统筹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统筹做好应对疫情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

等各类物资,以及医护人员等重点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

按照统一部署,强化应急运输体系的建设、运行、调度、指挥,强化部门、区

域间协同,确保接到应急运输任务后,能够即时响应、即时就位、途经省份即

时获得信息,高效顺畅、安全有序完成运输任务。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

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等要求,实施应急物

资运输公开电话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运输需求第一时间受理、响应,严格

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船绿色通道政策,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完善与沿途收费

站点、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便捷沟通机制,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及

重要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

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优先便捷通行。要保障邮件快件“最后一公

”投递顺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查扣邮件快件。

八、全面压实责任,汇聚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合力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向本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请示汇报,及时提出优化

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措施的意见建议;要积极做好辖区内

交通运输系统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优先保证向直接接触乘客的

80

司乘人员配备口罩等防护用品。涉及跨省运输的,要畅通沟通渠道和信息互

通,及时协商解决问题。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深入疫情防控和交通

运输保障第一线,及时掌握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情况,及时采取行动,做

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广大交通运输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运输过程

安全与服务保障主体责任,对司乘人员等关键岗位要逐人逐岗明确责任、细化

操作规程,确保运输保障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附件:1.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

2.乘客信息登记表(式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 - 02/03/content_5474330.htm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铁路集团

2020 2 3

抄送: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36.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

( ( 交运明电〔 2020 9 59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稳

定发展工作,切实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和车辆年审工作,为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道路运输运力保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采取临时延期措施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当

前,为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当地疫情防

81

控工作和道路运输保障需要,采取以下临时政策措施: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

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

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 45 天。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

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疫情

结束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及时延续办理

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

二、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性能维护工作

疫情期间,对于未开展车辆年审的道路运输车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

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车辆性能维护,特别要做好涉及车辆灯光、

转向、制动、轮胎等安全系统和部件的性能维护,并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确保车

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辆行驶安全。

各地如有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部报告。

交通运输部

2020 2 12

抄送: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机制各单位。

(七)中国人民银行

37.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

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 2020 2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

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

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

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

82

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

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1 月下旬

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

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

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

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

84 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

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

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

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

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

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

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

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

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

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

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

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

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

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

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

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

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

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

尽赔。

83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

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

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

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

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

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

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

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

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

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

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

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

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

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

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

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

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

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

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

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

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

84

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

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

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

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

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

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

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

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

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

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

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

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

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

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

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

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

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

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

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

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

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

85

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

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

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

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

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

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

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

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

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

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

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

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

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

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

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

2020 4 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

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

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

86

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

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

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

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

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

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

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

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

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

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

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

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

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

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

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

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

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

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

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87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

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

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

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

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

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

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

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

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

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

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 1 31

(八)民政部

38.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 2020 9 9 )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

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城乡社区组织在各地党委、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

了积极贡献。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为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在疫

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抓住春节“大隔离、大消毒”最佳窗口期,有效遏制

疫情播散和蔓延,根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

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

88

20205 号)和《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9 号)相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

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

部署安排,把社区防控工作作为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城乡社

区组织工作优势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广泛动员群众、

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

难帮扶等工作,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为坚决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城乡社区组织要认真学习掌握疫情防控

重大政策、重要信息和重点知识,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防范意识。根据当地党委、

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两委”成员、社区或乡村医生为骨

干,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工作体系,分类制定并实施社区疫情防

控策略,组织落实病例监测追踪、信息报告、科普宣教、健康提示、爱国卫生运

动等防控措施。城乡社区组织要创造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缓

解基层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充分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组织动员能力,

做到全员上阵、责任到人、联系到户,动员全体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防控工作,

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不留死角。

(二)进一步做 好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工作。城乡社区组织要在疾控等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

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

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

医学观察 14 天。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在社区、小区出入路口对外来车辆、人员

进行登记。组织发动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为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提供生

活便利。病例较多的社区,可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固定场所对相关人

员就近开展集中医学观察。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为疑似病例就医就诊提供帮

助和支持。加强对康复患者、疑似病例解除者的关心照顾,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进

行回访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89

(三)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要求,对疫情实

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动员居(村)民小组长、楼门栋长

等自治组织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对居民院落(楼、门、栋)、小区、

驻区单位、商业企业等进行细致摸排;城乡社区组织每天按要求实时报送疫情信

息,决不允许迟报、漏报、瞒报。严格对社区各类活动的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不

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区开展活动的均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并做好相关活动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社区间信息沟通,实现社区间人口流动信息

的及时、有效衔接。引导社区居民运用社区信息平台反馈个人健康信息。

(四)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社区微信群、社区公众号、社区 QQ

群、智慧社区客户端等社区信息平台,用好社区黑板报、标语、公示栏、LED

子屏、农村大喇叭等阵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养成佩戴

口罩等卫生习惯、疫情防控期间不参与各类群体性活动,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防治宣传家喻户晓。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当

地疫情防控动态、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引导社区居民关注权威发布,不信谣,

不传谣,消除社区居民的忧虑和恐惧心理。

(五)进一步做好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社

区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严格对城乡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

注意加强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日常消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环境要每

日清洁消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疫情解除前暂停社区图书室、

文体活动室、老年活动室(日间照料中心)等人员聚集型场所服务活动,对于确

有需要的可探索采取电话预约等一对一服务方式;动员驻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社区环境干净整洁。城乡社区组织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集贸(农贸)市场整治力度,对集贸(农贸)市场、

便民摊点群等进行环境卫生巡查,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和党委、政府要求,参与劝

导人群聚集营业场所暂停营业。

(六)进一步做好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工作。加强对社区特殊群体和困难家

庭的关怀慰问工作,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生产生活问题。城乡社区组织

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关心支持,主动了解并协调解决其家庭实

际困难;对于家庭成员有医务人员且承担隔离治疗任务的,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

和志愿者,协助做好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照顾工作。对于患有其他慢性疾病

90

的社区居民,要重点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其预防交叉感染的意识和能力。对

于有家庭成员接受隔离治疗的,要督促其他家庭成员做好居家医学观察,同时为

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有效纾解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对

于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的老年人,要协调相关养老服务机

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

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建立社区防控工作机制,在当地疫情应对工作领导

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省、市层面要抓紧制定社区防控工作

总体方案,明确城乡社区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实社区防控工作

专项经费和物资供给,有效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县、乡层面要制定完善

社区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未发现病例”社区的指导监督,重

点强化对“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和“传播疫情”社区的支持保障,确保防控责

任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指导加强居(村)

民委员会和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

机构共同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意识和能力,协调解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困

难问题,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社区防控

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的指导,会同城乡社区组织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有效落实

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等措施,做到无缝衔接。

(三)营造良好环境。切实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权益,

分级分类完善各项卫生防护措施和配齐必要消毒、防护用品;加大对社区防控工

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乡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

人员的表扬力度。大力宣传社区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重点宣传

社区志愿者和广大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好人好事,用身边

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参

与防控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志愿者要了解防疫基本知识、学会自我保

护,为社区居民做好示范。

民政部

91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1 29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9.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

排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暂停当面

解答行政复议有关咨询,暂停安排申请人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恢复时间视

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告。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

寄的方式提出。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9

邮编:100835

请在信封上或者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二、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

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

三、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

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

政复议机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9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 2 4

4 40 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 2020 3 23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

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

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6 30 日前缓

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 6 30 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

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

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

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

前提下,可在 2020 6 30 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

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

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

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

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 2 21

(十)商务部

93

4 41 1.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

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

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

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

业有序复工复产。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

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积极协助

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

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

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

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

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二)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

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

地。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

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

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

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

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三)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

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

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商引

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

前期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

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

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94

(四)因地制宜精准帮扶。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

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优化和加强外

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

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

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

导。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

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 号)等法规政

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梳理国家和

各地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

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

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

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

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建立健全疫情应对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工作方法,真正把精力用到协调解决外资

领域应对疫情遇到的紧迫问题上;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度重视协调配

合和信息共享,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报送稳外资工作情况,在疫情应对、外资

大项目跟踪服务、外资企业经营动态、统计信息、形势研判等方面保持密切沟

通。对外资企业当前复工或经营中的困难进行摸底,整理分析后与其它有关情

况一并反馈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 2 7

4 42 2.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

对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 2020 0 50  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指导我走出去企业积极做好应对,切实减轻疫情对走出去企业生产经营

95

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推动走出去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地区具体工作部署,积极指导本地区走

出去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复工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做好应急工作预案,强化疫

情防控。要根据“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商务外出计

划,在国家正式宣布疫情解除前,原则上能不外派就不外派,能暂缓外派就暂

缓外派。确有必要派出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标准做好人员审核和派遣工

作,暂缓从疫情严重地区招选人员,并对拟派人员出境前一段时间内的健康状

况和社会接触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健康派出。同时要指导已在外人员认真落实

防控要求,做好科学防护,减少聚集活动,加强人员排查、日常监测、内部消

毒等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二、收集情况,跟进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走出去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行动、

主动作为,全面了解本地区走出去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相关诉求。对于重点

企业和重点项目,可建立联系制度。针对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采取

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指导企业及时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不可抗力主

张,尽可能降低损失。向企业提供入境管理、风险预警等有针对性的信息服

务,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三、加强研判,出台政策举措,提出工作建议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和走出去企业实际出发,加强疫情对走出

去相关影响分析研判,迅速行动,重点着眼于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此次

疫情中的抗风险能力,出台本地区帮扶政策和支持举措,帮助企业抗击疫情、

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同时积极向商务部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下一步做好应

对、精准施策,推动业务发展打下基础。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帮助走出去企业应

对疫情的重要性,做到各尽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与企业同舟共济、共

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合作司)。

96

商务部办公厅

2020 2 11

4 43 3.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山东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

商投资若干措施的函

2 11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

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 号,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

济发展,突出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主题,出实招、办实事、解难

事,行动迅速,决策果断,推出 19 条加快外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政

策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支持力度大,任务分工明确,强化了各级地方

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当前各地克服疫情影响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做好全

国稳外资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现将《通知》印送你们参照借鉴。请认真贯

彻落实 2 12 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推动外资大项

目落地,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资合法权

益。各地稳外资相关新举措、新做法,请及时报送商务部(外资司),我们将

予以总结推广。

商务部办公厅

2020 2 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

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 2020 7 17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2 11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

9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在

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大

力推进外商投资,制定以下措施。

一、协助采购防疫物资。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企业

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责任单位:各市政

府)。

二、协调提供餐饮服务。联系对接餐饮企业、连锁快餐企业,为不具备餐

饮防疫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餐饮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三、帮助企业员工返岗。支持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接回湖北省

以外地区和省内非留观、非密切接触的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采取有效防护措

施返岗复工。对接回省外员工,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在通行方面进行必要协调;

对执行政府指定运输任务的包车免收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

位: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鼓励各级政府通过“网上招聘会”、第三方

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市

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保障生产物资运输。企业生产所需物资的承运单位或车辆驾驶员可自

行打印和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

行证》,作为通行依据。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保

障运输车辆优先顺畅通行。鼓励企业省内口岸通关,减少企业跨省清关运输。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

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

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

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

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

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 30 天的免费堆存。(责任

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98

八、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

产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

九、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

头)

(十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4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

监督函〔 2020 7 147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

为科学指导公众正确使用消毒剂,充分发挥消毒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

的有效作用,我们组织消毒标准专业委员会编制了《消毒剂使用指南》。现印

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 2 1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消毒剂使用指南

2020 2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 SARSr-CoV MERSr-CoV 有明

显区别。目前尚无新型冠状病毒抗力的直接资料,基于以往对冠状病毒的了解,

所有经典消毒方法应都能杀灭冠状病毒。2003 SARS 疫情暴发时,世界卫生组

织在相关指引中仅提到紫外线对冠状病毒杀灭效果差;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

仅提出氯己定对其无效。

消毒剂是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按有

效成分可分为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胍类

消毒剂、酚类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按用途可分为物体表面消毒剂、医疗

99

器械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皮肤消毒剂、黏膜消毒剂、疫源地消毒剂

等;按杀灭微生物能力可分为高水平消毒剂、中水平消毒剂和低水平消毒剂。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合理使用消毒剂,遵循“五加强七不宜”,

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五加强”:隔离病区、病人住所进

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增加

消毒频次;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加强清洁消毒;垃圾、粪便和污水进

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个人手卫生。“七不宜”:不宜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

模的消毒;不宜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宜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进行

消毒;不宜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进行消毒;不得在

有人条件下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宜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

和喷雾消毒;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 1000mg/L)做预防

性消毒。

1 醇类消毒剂

1.1 有效成分

乙醇含量为 70%80%v/v),含醇手消毒剂>60%v/v),复配产品可依

据产品说明书。

1.2 应用范围

主要用于手和皮肤消毒,也可用于较小物体表面的消毒。

1.3 使用方法

卫生手消毒:均匀喷雾手部或涂擦揉搓手部 12 遍,作用 1min

外科手消毒:擦拭 2 遍,作用 3min

皮肤消毒:涂擦皮肤表面 2 遍,作用 3min

较小物体表面消毒:擦拭物体表面 2 遍,作用 3min

1.4 注意事项

如单一使用乙醇进行手消毒,建议消毒后使用护手霜。

外用消毒液,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易燃,远离火源。

对酒精过敏者慎用。

避光,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密封保存。

不宜用于脂溶性物体表面的消毒,不可用于空气消毒。

100

2 含氯消毒剂

2.1 有效成分

以有效氯计,含量以 mg/L %表示,漂白粉≥20%,二氯异氰尿酸钠≥55%

84 消毒液依据产品说明书,常见为 2%5%

2.2 应用范围

适用于物体表面、织物等污染物品以及水、果蔬和食饮具等的消毒。

次氯酸消毒剂除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室内空气、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表面、

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

2.3 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消毒时,使用浓度 500mg/L;疫源地消毒时,物体表面使用浓度

1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 10000mg/L;室内空气和水等其他消毒时,

依据产品说明书。

2.4 注意事项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配制和分装高浓度消毒液时,应戴口罩和手套;使用时应戴手套,避免接触

皮肤。如不慎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就医。

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有漂白、褪色作用。金属和有色织物慎用。

强氧化剂,不得与易燃物接触,应远离火源。

置于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不得与还原物质共储共运。

包装应标示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照具体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和安全性检测结果

使用。

3 二氧化氯消毒剂

3.1 有效成分

活化后二氧化氯含量2000mg/L,无需活化产品依据产品说明书。

3.2 应用范围

适用于水(饮用水、医院污水)、物体表面、食饮具、食品加工工具和设备、

瓜果蔬菜、医疗器械(含内镜)和空气的消毒处理。

3.3 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消毒时,使用浓度 50mg/L100mg/L,作用 10min15min;生活饮

101

用水消毒时,使用浓度 1mg/L2mg/L,作用 15min30min;医院污水消毒时,

使用浓度 20mg/L40mg/L,作用 30min60min;室内空气消毒时,依据产品说

明书。

3.4 注意事项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不宜与其他消毒剂、碱或有机物混用。

本品有漂白作用;对金属有腐蚀性。

使用时应戴手套,避免高浓度消毒剂接触皮肤和吸入呼吸道,如不慎溅入眼

睛,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就医。

4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4.1 有效成分

过氧化氢消毒剂:过氧化氢(以 H 2 O 2 计)质量分数 3%6%

过氧乙酸消毒剂:过氧乙酸(以 C 2 H 4 O 3 计)质量分数 15%21%

4.2 应用范围

适用于物体表面、室内空气消毒、皮肤伤口消毒、耐腐蚀医疗器械的消毒。

4.3 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0.1%0.2%过氧乙酸或 3%过氧化氢,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

30min,然后用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室内空气消毒:0.2%过氧乙酸或 3%过氧化氢,用气溶胶喷雾方法,用量按

10mL/m

3 20mL/m 3 1g/m 3 )计算,消毒作用 60min 后通风换气;也可使用 15%

氧乙酸加热熏蒸,用量按 7mL/m

3 计算,熏蒸作用 12h 后通风换气。

皮肤伤口消毒:3%过氧化氢消毒液,直接冲洗皮肤表面,作用 35min

医疗器械消毒:耐腐蚀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6%过氧化氢浸泡作用 120min

0.5%过氧乙酸冲洗作用 10min,消毒结束后应使用无菌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

剂。

4.4 注意事项

液体过氧化物类消毒剂有腐蚀性,对眼睛、黏膜和皮肤有刺激性,有灼伤危

险,若不慎接触,应用大量水冲洗并及时就医。

在实施消毒作业时,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如出现容器破裂或渗漏现象,应用大量水冲洗,或用沙子、惰性吸收剂吸收

102

残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易燃易爆,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与还原剂接触,遇金属粉末有燃

烧爆炸危险。

5 含碘消毒剂

5.1 有效成分

碘酊:有效碘 18g/L22g/L,乙醇 40%50%

碘伏:有效碘 2g/L10g/L

5.2 应用范围

碘酊:适用于手术部位、注射和穿刺部位皮肤及新生儿脐带部位皮肤消毒,

不适用于黏膜和敏感部位皮肤消毒。

碘伏:适用于外科手及前臂消毒,黏膜冲洗消毒等。

5.3 使用方法

碘酊:用无菌棉拭或无菌纱布蘸取本品,在消毒部位皮肤进行擦拭 2 遍以

上,再用棉拭或无菌纱布蘸取 75%医用乙醇擦拭脱碘。使用有效碘 18g/L22g/L

作用时间 13min

碘伏:外科术前手及前臂消毒:在常规刷手基础上,用无菌纱布蘸取使用浓

度碘伏均匀擦拭从手指尖擦至前臂部位和上臂下 1/3 部位皮肤;或直接用无菌刷

蘸取使用浓度碘伏从手指尖刷手至前臂和上臂下 1/3 部位皮肤,然后擦干。使

用有效碘 2g/L10g/L,作用时间 3min5min

黏膜冲洗消毒:含有效碘 250mg/L500mg/L 的碘伏稀释液直接对消毒部位

冲洗或擦拭。

5.4 注意事项

外用消毒液,禁止口服。

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对碘过敏者慎用。

密封、避光,置于阴凉通风处保存。

6 含溴消毒剂

6.1 有效成分

溴氯-5,5-二甲基乙内酰脲,质量分数 92%95%,有效卤素(以 Cl 计)质量

分数 54%56%

103

13-二溴-5,5-二甲基乙内酰脲,质量分数 96%99%,有效溴(以 Br 计)

质量分数 107%111%

6.2 应用范围

适用于物体表面的消毒。

6.3 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消毒常用浸泡、擦拭或喷洒等方法。溴氯-5,5-二甲基乙内酰脲总

有效卤素 200mg/L400mg/L,作用 15min20min1,3-二溴-5,5-二甲基乙内酰

脲有效溴 400mg/L500mg/L,作用 10min20min

6.4 注意事项

含溴消毒剂为外用品,不得口服。

本品属强氧化剂,与易燃物接触可引发无明火自燃,应远离易燃物及火源。

禁止与还原物共贮共运,以防爆炸。

未加入防腐蚀剂的产品对金属有腐蚀性。

对有色织物有漂白褪色作用。

本品有刺激性气味,对眼睛、黏膜、皮肤有灼伤危险,严禁与人体接触。如

不慎接触,则应及时用大量水冲洗,严重时送医院治疗。

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7 酚类消毒剂

7.1 有效成分

依据产品说明书。

7.2 应用范围

适用于物体表面和织物等消毒。

7.3 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和织物用有效成分 1000mg/L2000mg/L 擦拭消毒 15min30min

7.4 注意事项

苯酚、甲酚对人体有毒性,在对环境和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处理时,应做好个

人防护,如有高浓度溶液接触到皮肤,可用乙醇擦去或大量清水冲洗。

消毒结束后,应对所处理的物体表面、织物等对象用清水进行擦拭或洗涤,

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不能用于细菌芽孢污染物品的消毒,不能用于医疗器械的高中水平消毒,苯

104

酚、甲酚为主要杀菌成分的消毒剂不适用于皮肤、黏膜消毒。

8 季铵盐类消毒剂

8.1 有效成分

依据产品说明书。

8.2 应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与物体表面(包括纤维与织物)的消毒。

适用于卫生手消毒,与醇复配的消毒剂可用于外科手消毒。

8.3 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 1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

用浓度 2000mg/L

卫生手消毒:清洁时使用浓度 1000mg/L,污染时使用浓度 2000mg/L

8.4 注意事项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避免接触有机物和拮抗物。不能与肥皂或其他阴离子洗涤剂同用,也不能与

碘或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磺胺粉等)同用。

9 参考文献

[1]《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3-2010

[2]《含氯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36758-2018

[3]《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GB26366-2010

[4]《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1-2010

[5]《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8-2010

[6]《含溴消毒剂卫生标准》(GB26370-2010

[7]《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47-2011

[8]《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9-2010

[9]《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3-2011

[10]《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GB 27952-2011

(十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5.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 2020 0 30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

105

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

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

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

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

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

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

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

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

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

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

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

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

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

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

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

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

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106

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

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

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

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

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

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

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

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

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

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

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

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

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

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

107

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

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

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

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

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 24 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

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 3C

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

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 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

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

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

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

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

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

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

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2 15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

108

4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 2020 9 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

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

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

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

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

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

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24 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

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

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

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

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

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

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

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

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

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

疫情传播风险。

109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

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

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

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

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

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

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

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1 30

47. .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 2020 4 1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

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 2020 2 1 日和 2 6 日新出台涉及“六

”“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

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

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

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

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

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

110

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

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

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

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

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

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

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

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

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

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办税缴费平

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

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

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

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

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

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

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

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

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

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

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111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

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

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

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

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

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

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

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

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

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

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

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

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

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

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

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

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

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

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

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112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

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

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

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

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

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

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

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

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

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

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

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

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

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

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

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

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

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

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

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

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2 10

113

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0 2020  年第 4 4  号 )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

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

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

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

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

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

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

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

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

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

”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

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

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

114

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

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

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

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

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

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

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

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

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

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

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

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

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

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

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

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

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

115

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 9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

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

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

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2 10

116

4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0 2020 年 年 2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

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 2020 7 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

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 2020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7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 2 28

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 2 28 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

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

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

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

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2 17

5 50 0.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 2020 6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

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

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 2020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

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

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

5 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

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

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

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

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

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118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

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

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

况,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

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

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

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 3 5 日前报医保局、财政

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

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

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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